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案終審宣判
  ■新快報記者黃瓊 通訊員 馬遠斌
  昨天上午,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一案二審判決落定。
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(下稱廣東高院)維持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受賄罪及行賄罪的判決,但撤銷了對貪污罪的認定。數罪並罰,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由20年減為16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。
 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:2002至2011年間,李天福利用職務便利,在職務提拔、崗位調動、工程建設、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12.7萬元、美金15萬元、港幣15萬元及凱美瑞小汽車一輛。此外,李天福還向時任茂名市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局長倪俊雄(已判刑)行賄人民幣20萬元、港幣10萬元。
  對於一審認定李天福構成貪污罪的定罪、量刑部分,廣東高院二審認為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經二審兩次開庭,最終未予認定。
  廣東高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天福有期徒刑15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;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;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。
  2012年11月26日,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天福犯受賄罪、行賄罪及貪污罪3罪。其中,對於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12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40萬元;對於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15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;對於行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兩年。總和刑期有期徒刑29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。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。同年12月6日,李天福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。
 
(編輯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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